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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市住建局發(fā)布《關于征求全面推進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試行)意見的函》。
我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應投保安責險。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已經投保與安全生產相關或安責險屬性相同的其他保險的,應將其調整為安責險。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概算階段宜單獨開列安責險費用,在工程實施階段應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至施工企業(yè),并督促施工企業(yè)及時足額購買安責險,提高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施工單位應將安責險費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要求從業(yè)人員個人繳納安責險相關保費。
施工單位應在辦理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同時,同步足額投保安責險,新建工程應在第一次安全監(jiān)督交底時向各級安全監(jiān)督部門出示生效的安責險保單和相應保費支付銀行流水證明。
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責險費率按照浮動費率的原則設計。
根據施工企業(yè)上一自然年度至當前項目投保時是否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其保險費率在標準費率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調增或調減。
涉及人員死亡的,每人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發(fā)生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根據我市城鎮(zhèn)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提高保險額度。
傷殘等其他傷害和損失,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房屋建筑工程安責險賠償額度應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施工企業(yè)依法獲得的安責險賠償,不影響其從業(yè)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對亡人事故,或被保險人需要應急支付或墊付搶險救援費用的,保險機構應積極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
廣東: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100%投保!
2022年4月,廣東省住建廳發(fā)布《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明確提出:
工作目標:
在全省范圍內,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須嚴格依法投保安責險。
新開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以項目為單位投保。
2022年底前實現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100%投保。
保險費用:
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保費由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工程承保合同的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分別繳納。
施工單位不得要求從業(yè)人員個人繳納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保費。
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保費的相關支出列入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
保險費率: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或上一投保年度未發(fā)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的保險費率可以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調。
上一投保年度有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或發(fā)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根據事故的等級,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的保險費率可以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保險額度: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涉及人員死亡的,每人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發(fā)生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兩部門:即日起,“安責險”納入“安全生產費”使用范圍!房建工程按照3%提?。?/span>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tǒng)、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yè)或交叉作業(yè)防護、臨時安全防護、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工程有害氣體監(jiān)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觸電、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yǎng)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jiān)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yè)人員發(fā)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修訂前后對比: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于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3.5%;
(二)鐵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2.5%;
(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編制投標報價應當包含并單列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辦法實施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原規(guī)定提取標準執(zhí)行。
變化1:礦山工程由原2.5%上調至3.5%
變化2: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由原來2.0%上調至3%
變化3: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由原來2.0%上調至2.5%
變化4: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1.5%上調至2.0%
不變: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維持1.5%不變
修訂前后對比: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jiān)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工程竣工決算后結余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退回建設單位。
原文如下:
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廣東監(jiān)管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各區(qū)住建局、廣州空港委國規(guī)建設局,市安監(jiān)站、市造價站、市重點項目管理中心,各區(qū)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廣州建筑集團、市機場建投集團,市建筑業(yè)聯(lián)合會、市房地產行業(yè)協(xié)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安委會和市安委辦在建筑施工領域推行安生生產責任保險的工作要求,根據《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關于印發(f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jiān)總辦〔2017〕140號)、《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粵應急規(guī)〔2021〕2號)、《廣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23年度廣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方案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的統(tǒng)一部署,現就全面推進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征求有關監(jiān)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各有關單位的意見。請于9月17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至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處(zhuwenqiang@gz.gov.cn),逾期視為無意見。
專此函達。
附件: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全面推進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3年8月31日
(聯(lián)系人:朱文強;電話:83124460)